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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消息 > 國家再出重磅“允許在職醫生開辦診所”--醫生自由執業遠比想象來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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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幾天,我在武漢與大學同學酒敘,他們中有的是大型公立醫院的院長,有的是大三甲醫院重點科室的科主任,面對他們對醫師自由執業的疑惑,我斬釘截鐵地告訴他們,醫師的自由執業已是大勢所趨,已是國家醫療改革的必然選項,正如當年國家在一夜之間放開律師的自由執業,國家亦必然會在一夜之間從法律上允許在職的醫師自由開辦診所,而且這一天就在眼前。昨天,我在杭州為一家正在籌辦的診所聯盟作一法律講座,我亦明確的告訴他們,雖然國家目前只放開了牙醫、中醫診所、中西醫結合診所,但很快將放開所有臨床科室的在職醫生開辦診所,不久的將來,大街小巷將不止有牙醫診所和中醫診所,而是遍布皮膚科、眼科、神經外科、神經內科、心臟外科、心臟內科、呼吸科、疼痛科、消化科......舉凡一切專科醫生,只要愿意,都可能會擁有自己的診所。很多大醫生的執業將是這樣:白天在大醫院上班,晚上回到自己的診所;或者周一在大醫院上班,周二回到自己的診所。在這次講座中,我用幻燈片對國家放開醫生開辦診所的步驟作了如下預測:根據我的這個預測,國家開放醫生開辦診所的時間順序將是:1.允許在職醫師開辦診所;2.取消私立醫療機構的規劃設置;3.軟化開辦診所的硬件條件;4.將增設診所的醫療負責人制度。對第四點我并作了解釋,這里的醫療負責人不是指診所的經營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,而是指診所對的醫療行為承擔管理責任的人。現有的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》或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僅規定了醫療機構或診所的負責人制度,但這個負責人指的運營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,并不是指醫療負責人。實際上,診所作為一種醫療機構,有著與其他民事實體完全不同的性質,即提供的是疾病診療服務,這一服務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,具有相當的特殊性,應當專設醫療負責人,如此才能使診所營運符合醫學倫理、使生命健康得到最善保障。但現有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并未專設醫療負責人,如果醫生自由執業廣泛推進,醫療負責人制度勢在必行。當然,我也認為,根據我國現有的保障人權總是弱于其他的國情,這一制度可能會放到最后實施。話音未落。今天傍晚,國家衛計委重磅推出“關于《修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的決定”,其中最關鍵的只有一條,即第四條(紅字標注):“刪除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,并將第二款修改為:‘有前款第(二)、(三)、(四)、(五)項所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充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。’那么,原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第十二條是什麼內容呢?刪除的第一款第三項又是什麼呢?列位請看,我原文照錄。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第十二條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:(一)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;(二)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;(三)醫療機構在職、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;(四)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;(五)因違反有關法律、法規和規章,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;(六)被吊銷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》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;(七)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。有前款第(二)、(三)、(四)、(五)、(六)項所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充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。”看明白了么?原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內容是“(三)醫療機構在職、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”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。因為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禁止性規定的存在,斷送了幾乎所有醫生自由開辦診所的夢想,也正因為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存在,目前大街小巷本就不多的診所也多半不是醫生自己開的,而是其他非醫務人員借用醫生的執業證書開設的。這是世界最詭異之事,一個從事診療服務的醫療機構,竟然不允許醫生自己開辦,卻允許非醫務人員借用醫生的執業證書開辦,這也是中國大地遍布醫生掛證、借證、租證的制度性原因。何處尋奇葩?請到九州來。國家衛計委今晚公布的這個關于修改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的規定,雖然有實質意義的只有第四條,且是一條減權性條款,但意義卻是非凡的,無論怎么強調都不為過,它終于使老大帝國的醫療體制邁上了符合醫療倫理、醫療規律的正確之路。既然邁出了艱難的第一步,我將樂觀看到邁出第二步,即取消對私立醫療機構的規劃設置,再邁向第三步,弱化對設置醫療機構的硬件標準,再強化第四步,設立醫療負責人制度。如是,中國醫療有望,緩解尖銳的醫患矛盾有望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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